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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 10:43 上傳
丁某三結三離 因病忽然離世 未留下片紙遺囑 卻留下數(shù)十家公司無人管理
丁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年邁的父母 以及分別與三位前妻生育的三個孩子 丁蘭、丁旭、丁濤
因繼承人對遺產管理等事宜 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丁濤的母親以丁濤的名義向法院提出申請 要求指定丁蘭為丁某的遺產管理人 該請求能否得到支持?
近日 海安法院適用特別程序 審結了這起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糾紛
丁某作為一個商海沉浮多年的人,成功給自己的家庭積累了巨額資產,其生前擔任江蘇某集團有限公司等數(shù)十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 2022 年 10 月,丁某因病醫(yī)治無效溘然長逝,留下年邁的父母和三個孩子。此時除了長女丁蘭已成年跟著父親在商海打拼多年并擔任公司總經理外,長子丁旭才 9 歲、次子丁濤 4 周歲,舉家陷入無邊的哀痛之中。 哀傷之余,當務之急是處理好丁某留下的遺產,讓公司和生活盡快回歸到正軌。然而因丁某生前未立有遺囑或遺贈協(xié)議,其五位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雖依法均可為遺產管理人,但相關繼承人對遺產管理等事宜無法達成一致意見。 丁濤的母親遂以丁濤的名義向海安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丁蘭一直在集團公司擔任管理工作,相對比較了解公司的基本情況及運營狀況,為確保丁某的遺產能得到妥善管理,保障繼承人的合法利益,請求指定丁蘭為丁某的遺產管理人。 案件審理過程中,丁某的父母均同意由丁蘭擔任丁某的遺產管理人。丁蘭亦表示愿意擔任遺產管理人。 丁旭的母親作為其法定代理人,以郵寄的方式向海安法院提交書面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因丁某生前未立有遺囑或遺贈協(xié)議便因病離世,致使丁某生前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的數(shù)十家公司無法正常運行,不僅不利于公司的經營管理,也不利于繼承人、債權人的權利實現(xiàn)。 現(xiàn)丁濤作為丁某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向法院申請指定丁某的遺產管理人,符合法律規(guī)定。 丁旭雖未明確表示同意指定丁蘭擔任遺產管理人,但其向法院提交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行為表明其無意于擔任遺產管理人,其也未對指定丁蘭為遺產管理人提出異議及具體理由。 綜合考慮本案案情、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以及丁蘭亦愿意擔任遺產管理人等情況,法院指定丁蘭擔任遺產管理人將更有利于遺產的有效管理,亦能更好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丁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依法履行遺產管理人之職責。
連線法官 應秉承最有利于遺產保護的原則 選任合適的遺產管理人
本案主要的爭議焦點是,多名繼承人對遺產管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能否能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遺囑執(zhí)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zhí)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
該案承辦法官陸曉麗介紹說:" 遺產管理的目的在于及時、公平、順利地實現(xiàn)遺產流轉,在對遺產管理的確定有爭議的情況,如無人愿意或多人爭當遺產管理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以便及時、有效、穩(wěn)妥地處理遺產。"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如果多名繼承人未推選遺產管理人,應當由多名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
陸曉麗介紹,在實踐生活中,如果涉及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權等變更,相關行政部門往往要求所有繼承人達成一致意見,否則不予辦理企業(yè)工商變更登記。 本案中,從丁某去世后到丁濤提起本案申請之前,丁旭及其監(jiān)護人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一直未予明確表態(tài),系引發(fā)訴訟的根本原因,因此認定本案屬于實質上存在爭議的情形,丁濤系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適格主體。 陸曉麗指出,民法典并沒規(guī)定遺產管理人應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但隨著我國社會的快速發(fā)展,遺產的范圍越來越大,管理遺產具有一定的復雜性,這就要求遺產管理人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素質,因此法院應秉承最有利于遺產保護的原則,以及維護繼承人、遺產債權人利益的原則,結合具體實際的情況,選任合適的遺產管理人。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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