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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和市場開辦者: 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公布《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guī)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銷售生鮮食用農產品,不得使用對食用農產品的真實色澤等感官性狀造成明顯改變的照明等設施誤導消費者對商品的感官認知"。《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生效,為保障《辦法》順利實施,現對全市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和市場開辦者發(fā)布提醒告誡: 一、對使用的照明燈具等開展自查,對不符合《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要求,使用可能影響消費者對畜禽肉類、果蔬類、海鮮類等食用農產品感官性狀判斷的"生鮮燈"等照明設施的,一律停用并更換燈具設施。市場開辦者要落實主體責任,統(tǒng)一更換或者督促場內銷售者及時更換不符合規(guī)定的燈具。 二、《辦法》施行之后,食用農產品銷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辦法》規(guī)定的照明燈具的,依據《辦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由縣級以上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進行處罰。 三、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消費者如在《辦法》施行后發(fā)現相關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請撥打12315投訴舉報。
海安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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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3 16:01 上傳
提 醒 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落實食品安全責任 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履行入場銷售者登記建檔、簽訂協(xié)議、入場查驗、場內檢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投訴舉報處置等管理義務。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 履行進貨查驗、定期檢查、標示信息等主體責任。鮮切果蔬等即食食用農產品做好食品安全防護等相關要求。 來源:海安市場監(jiān)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