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6月22日7時18分左右,崔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東湖路上橫過道路時,與駕駛小型轎車沿東湖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七星首府東門的周某發(fā)生碰撞,致崔某受傷,兩車受損。
經查,崔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標志標線通行,是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因素,負全部責任,周某無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第一款: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
“鬼探頭”事故,是指前方有車輛或障礙物阻擋視線,形成視野盲區(qū)時,從路邊突然躥出非機動車或行人的現象。因為事發(fā)突然,涉事雙方都沒有反應與躲閃的空間和時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概率極高,若此時駕駛員的車速較快,后果將更加嚴重。幼齡兒童和非機動車駕駛員往往是此類事故的易發(fā)對象。
??? 騎乘電動車應按規(guī)定佩戴安全頭盔。
??? 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路段,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沒有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的路段,應當在確認安全后通過。
??? 實行右側通行。
??? 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 駕車行經路口時要減速慢行,堅持“一慢二看三通過”,遇有遮擋物影響視線時更應提高警惕,隨時準備剎車,確保安全。
??? 經過大型車輛旁、路口、停車場這些“鬼探頭”高發(fā)區(qū)域,要提高警惕,提前減速,在不禁止鳴笛的地方,可提前按喇叭提示有可能出現的行人車輛注意。
??? 如果發(fā)現前方有電動車,要降低車速,做好隨時剎車準備,防止電動車隨意變道或拐彎掉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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